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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范围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五)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三、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五、发生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后,按以下方法计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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