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是我国汽车商业保险。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由于我国长期对车险保险合同免除条款的研究和法律依据的缺乏,保险合同在业务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有些免除条款的弹性较大,语言表述模糊,可操作性较差。在具体的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不会对合同内容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被保险人不能有意识或根本性的理解条款的涵义,致使后期发生保险事故的赔付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因为缺乏理论的有效指导造成合同条款从根本上无法理J顿逻辑关系,从而无法保障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产品中主要有以下险种,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我国汽车商业保险的主险之一。
车上人员责任险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免责事由的概念区分。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免责事由来体现的。
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分为客、主观两方面
客观方面包括出现保险事故以后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情形,如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和预料的因素。还包括除外的损失。主观责任主要是过错分析,看是故意还是过失。汽车要分析主观过错和损失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就是关于善意出现的主观过错。
车上人员责任险除外责任是具有程序性的合同义务,主要违反了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除外责任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具体事由)引起的。法律责任分为补偿性和惩罚性,补偿性责任解决的是赔偿问题,而惩罚性是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
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免除条款要有明确的说明义务。完成此义务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规范保险的行为,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完成明确说明免除条款会造成法律的不期后果。除此之外立法机关还应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险人在具体实施明确说明义务应该注意一下方面。一是要对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说明,说明的对象时投保人。二是应当明确说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当然对于法定的除外责任和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除外责任与明确说明无关。在审判实务中提高保险人对已履行义务的证明标准,既要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也要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序。在具体操作中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条款尽量通俗化,避免解释的难度。还有以醒目的方式印制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有这种规范意识去完成明确说明的义务。最后要拟定规范的声明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讲也要有规范意识地去约定合同文本以及询问关键环节,以寄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