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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运营政策改进建议

我国交强险运营模式应向业运营模式转变。很多学者认为解决交强险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转变运营方式。但转变为商业运作模式还必须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存在意见分歧。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交强险运营模式应向商业运营模式转变而不宜转变为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模式。主要理由如下:现代国家政府改革的方向是除涉及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特殊行业由政府主导垄断外,不过多地参与经济活动。改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因此政府不宜主导交强险经营;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的前提条件就是政府效率较高,办事成本可控,而我国政府效率较低,机构虽经精减但较之发达国家仍显庞大,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会产生贪污腐败、公款私用等隐患,防范难度较大且易产生保险人与投保人联合骗保等道德风险;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容易形成市场垄断,缺乏市场竞争活力,长远来看难以形成交强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需要国家投入大量人财物,经营风险过于集中不易分散风险;交强险的商业运作模式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与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相比较而言,商业运作模式在以上多个方面都表现出了极大的优势比如不用政府过多介入,保险人过滤道德风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节省国家财政等等。另外,我国现行的交强险运营模式更加接近于商业运作模式,而与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差异较大,这也是选择商业化经营模式的重要原因。按照这种方案改革,一方面改革难度相对较小,容易成功;另一方面改革的成本也可大大降低。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医疗卫生水平、消费水平都存在很大差异,这些因素的差异将导致相同的交通事故在不同的地区的赔付标准会有很大差异,从而造成责任限额在经济发达地区偏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偏高。同时,我国道路上机动车种类繁多,不同车型赔付率相差较大,贸然对费率进行较大调整势必引起部分车主的不满,但是不调整又难以解决现有问题。另外,各地区道路交通状况、司法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也将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赔付率等方面的差别。从30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到,各家保险公司的各机构间的盈亏差异及各方面数据相差较大。实行统一的费率并不一定利于我国交强险的发展,反而可能造成各地发展不一致,拉大不同地区间的差距,建立与各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差别费率将有利于各地交强险业务的协调发展。由此可见,依据“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制定的统一的交强险费率和条款并不是十分适合我国现有的交强险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情况、保险公司实力、道路交通状况等多种因素后,在改变后的交强险经营模式中,保监会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划分一个区间,并制定基础条款,然后再由各家保险公司自主制定费率及条款,并报送各地保监局进行审批的制度较为合理。

首先,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交强险连年亏损的问题。交强险业务之所以亏损,一方面是由于费率及条款的统一,各保险公司无法改变,经营亏损也只能接受无法更改;另一方面是因为交强险经营的强制性,就算经营不利,也无法选择退出这个市场。如果费率及条款的制定权在商业保险公司手中,每家公司可以发挥自己的特长,制定更具特色和更具个性化的交强险条款,提供更多样的交强险服务,同时在费率上也可以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上浮或下调交强险费率,让交强险的经营扭亏为盈。其次,交强险的费率及条款制定权放开给各商业保险公司也有利于我国非寿险精算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的成长。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多年来都是一种粗旷式的营销拉动的模式,各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更多的是重视营销员的作用而忽略产品创新的功能。如果放开交强险费率及条款的制定权给各商业保险公司,则可在侧面推动保险公司自主开发新的交强险产品,加强精算等产品开发创新部门的作用,推动保险市场从粗旷式的营销拉动模式进入到一种创新竞争型的精耕细作时代。

从我国交强险的市场来看,第一,我国道路情况复杂,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事故死亡率居高不下,这给我国交强险业务带来了很大的一个市场;第二,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第三,我国国民对保险有一种抵触心理,很多人不愿意主动购买保险产品,这一点从交强险的投保率即可看出。从这三点可以看出,我国道路交通情况较差,事故频发,并且人们没有很高的积蓄来应对突如其来的事故。这一方面说明我国交强险的需求较高,另一方面也展现出了我国如果没有交强险会出现多么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综合这三点情况来看,我国交强险势必强制车主进行投保,否则交强险的投保率会更低,发生事故以后受害人的利益将在很多时候无法得到相应补偿,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而强制车主进行投保以后势必要对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接受的要求,否则交强险市场的主动权会在很大程度上落入各保险公司手中,保险公司极易结成价格同盟来共同剥削消费者,消费者的利益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损害。所以在强制车主进行投保的同时,保监会应当继续强制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保险服务。

加强对经营费用以及承保理赔环节的监督管理,控制成本支出,增加经营费用的透明度,有助于改变目前交强险业务亏损,也是关系到广大投保人利益的。在改革交强险经营模式的基础上,保监会要加快完善自身水平之义务。其中,精确的核算体系的建立是确保保险公司是否真正盈利的关键然而,在我国交强险市场形成较晚,精算体系不完善,保监会的核查和评估力量十分有限的现实情况下,由保监会主持,引进专业机构进行辅助评估的方法目前比较可行在此基础上,保监会还应加强自身的统计力量,稳固统计队伍加强对各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即时性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查处,追本溯源,搞清问题的关键,以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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