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交强险费率制定的单一性
自交强险实施以来,为了使其得到较为平稳的开展,加上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交通违法信息的获取较为困难,中国保监会采用了只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记录)作为交强险费率浮动的依据,也就是我们一直所说的“单挂钩”。通过近5年的实施,这一单一的挂钩方式越来越体现出其局限性。
譬如,A车和B车同一年度同时发生2次车辆理赔事故,由于交强险费率浮动的依据是已完成结案的理赔事故次数,由于保险公司理赔周期普遍需要20一40天,在下一保险年度续保前,如A车2次理赔事故已完成结案,B车尚有1次理赔事故正在处理,那么应该如何调整它们的续期保费呢?如果采用相同的费率上浮比例,则A车下一保险年度交强险需上浮10%,而B车则不做浮动,由于上浮系数取数只涉及前推一年数据,则只要B车下一年度不再出险并完成理赔结案,浙江人学硕上学位论文交强险实施现状分析则规避了交强险保费上浮的惩罚,对A车产生了不公平。
一般的规律是,对于同质风险进行费率厘定时,必须用统一界定标准进行考量,我国现行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没有考虑此类情况产生的结果差异,因此费率浮动方案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交强险实施的局限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就对交强险的实施目的进行了表述,即“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对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这一点而言,从目前的交强险实施情况来看,基本上保障了大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其中也出现了一些违背交强险实施初衷的情况。例如,由于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只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记录)挂钩,出现了一部分车主为了逃避下一年度保费上涨而对一些轻微事故不进行报案,而是自认倒霉,如涉及第三者车辆,甚至出现逃逸这一恶劣的行为。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无法完全获取车辆的真实信息,仅通过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方法进行车辆的承保,则较容易出现上年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记录)信息获取不全而产生的费率异常浮动的情况发生,对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由于交强险的费率浮动主动权在于被保险人(车主可以选择是否对产生的理赔事故进行报案),缺乏一种强制的法律措施,其并未真正对交通安全的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一点,从我省交通违法记录逐年升高可以得到一定的验证。
另一方面,交强险现行基础费率厘定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通常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在基础费率厘定上更多从人、车和地进行考虑,比如,按所在地区、驾驶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车辆种类、使用性质,驾龄等因素进行定价,而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仅体现车辆的种类及用途,对其他因素在费率厘定上未做体现,我国现行交强险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费率水平,而事实上各地区的路况、各地区人们的驾车习惯及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差异很大,因此,即使按照使用性质及车辆种类分在同一组中仍然存在很多非同质的标的,而这些非同质的标的却采用相同的费率水平,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对现有交强险费率单一性,实施局限性做了初步分析后,为了更好的发挥交强险的作用,加入一种权威性的、公正客观的、时效性较高的且具有现有法律依据的信息作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依据显得尤为重要。而从目前来看,交通违法信息最为符合。在《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危险因素分析》一文中也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得到了“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两年内交通事故史有关,而不良的驾驶习惯是引发道路交通违法驾驶行为的危险因素”这一结论。也说明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车辆理赔)作为交强险“双挂钩”费率浮动因子的有效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