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到期前一个月就已经续交保费,但发生事故索赔时却被告知,他中途脱保6小时,事故发生时间正是脱保范围。原来,保险公司在办理续保手续时,按照“行规”从零时算起,而他的保单到期时间却是前一天晚上6点。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所谓的“行规”。
2011年4月2日,江苏海安的张先生在4S店买了车,当时购买了交强险。因为他车子买下来已经是下午,所以,保单上的保险时间期限为2011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2年4月2日18时止。
车子用了一年,保险快到期了,张先生便提前一个月去续保。这次他选择了另外一家保险公司。2012年3月2日,他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提交了相关手续,办理了续保手续。当年4月2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张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徐某受伤。
当他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告诉他,他发生事故的时间处于脱保期,也就是说车子当时没有保险,所有费用必须由他独自承担。
“我提前一个月就续保了,怎么还会有脱保一说?”张先生满腹疑问。经过调查他发现,原来王某在帮他办理续保手续时,由于不知道上一年度保险期限的时间,便按照所谓的“行规”,将保险期限定为2012年4月3日0时至2013年4月2日24时。一个“行业惯例”就将投保人打发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第二份保单从2012年4月2日18时起效。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在没有核对上一份保单具体终止时间的情况下,自行确定衔接时间,没有尽到主动询问、查明情况的法律义务,存在过错。“零时起效”虽然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此举让张先生的车出现了没有交强险就上路的情形,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拖延承保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保险公司签发给张先生的保单,保险期间为自2012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3年4月2日18时止。张先生终于可以顺利理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