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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要注意保险条款和不赔情况

许多车主忙于工作,对机动车辆保险知之甚少,便选择和依赖保险推销人员,这样容易让投保人陷人这样或那样的认识误区。

1.车险等于万全

许多车主认为,买齐了车险就万无一失,出了事故就能得到与投保额相同的赔偿。其实,保险公司的定损尺度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息息相关。列如,一起事故的损失在30万左右,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各负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之外,最多只会赔偿15万元的第三责责任险。因此,保险≠包赔,依法、安全驾驶才能避免承担较多的事故责任。

2.全险等于全赔

有的车主购买了“全险”,就认为“全都保险了,那么发生事故自然会得到全赔”。

其实,所谓的“全险”,在法律上和保险公司中都不存在,它只是人们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几个险种合在一起的称呼,与是否“全赔,没有任何关系。

只有当您的爱车因为非自然原因和机动车质量原因(如交通事故、被盗、自燃等)使机动车彻底丧失使用功能后,保险公司才会根据投保时的投保金额来全额赔付。不过前提条件是,你投保了盗抢险、车损险或者自燃险等诸多险种。

3.保的多=赔得多

有的车主在购买车险时,认为“保得越多就会赔得越多”。事实上,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最多也不会超过机动车本身的实际价值。例如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投保了15万元的车损险和盗抢险,即使发生了全车盗抢事故,保险公司也只会按照机动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刊,最高不会超过10万元。

总之,任何一个保险品种都有其特定的保障范围,同时有相应的免责条款。车主们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了解保险合同,特别是合同中的“重要提示”部分必须加以注意。有不明白的地方,应当让保险公司人员解释清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复投保

有人以为汽车保险如同人寿保险一样,多保几份能多得到赔款,这种观点显然错了。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保险金额准确科学,投保财产的价值多少就是多少,没有随意增减的余地。

举个例子来看,一辆进口轿车价值40万元,你已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40万元的保险金额,那么这辆车即使出现全部损失,最高赔付也不能超过40万元。一张保险单承担的风险责任就可以满足投保车辆的损失补偿,即使你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多投保一份保险,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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