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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朋友用期间发生车祸 车辆还未投保交强险该怎么办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不断发展成熟。

  当前,除了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其它机动车保险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保险一共包含两类基本险种:一类是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另一类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

  保险基本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同样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机动车辆保险,将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其损失后果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与转嫁,体现了“集合危险,分散损失”的社会原理。

  2009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汽车产销量已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第一,到2011年末,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一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汽车保有国。

  好心好意将自己新买的汽车借给朋友,不料发生车祸,不但汽车破了相,法院还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近四万的损失。许小姐是“赔了夫人又折兵”,6月20日,手拿判决书的她感到很冤枉,为当初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后悔不已。

  去年年底,市区许小姐购买了一辆汽车,之后她一直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今年年初,好友小李提出要借车,许小姐感到倍有面子,就爽快的答应了。不料,小李在驾车途经市区城山路时,不慎撞伤骑电瓶车的王师傅,致王师傅锁骨骨折,前后两次进行手术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进入理赔环节后,由于出借人李某只赔偿了小部分费用,因此伤者王师傅要求许小姐承担其余的赔偿损失。对此许小姐认为,自己与小李之间只是借用关系,自己对事故的发生并无任何过错,因此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师傅一气之下将许小姐告上了法院。崇川法院最终判决许小姐必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王师傅38000元。

  许小姐觉得自己做了“冤大头”,但法官告诉她,如此判决并无不当,并向许小姐解释了相关的法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许小姐未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违反法定义务,并且在明知该车没有投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给小李,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正因许小姐没有投将车借给他人发生车祸,其该过错导致王师傅受伤,以此许小姐必须为自己的过错责任埋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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