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公式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需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时间等证据。
误工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向用人单位获取最近一年的工资单以及单位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而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可提供前三年的收入状况证明。
误工时间证明:误工时间证明一般依照医疗机构的病例证明(包括出院后的休养时间)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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