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若过错方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话,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过错方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话,则他们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2022年7月11日,南京江宁南站民警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一辆电动车逆行被小轿车撞了,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在辖区鸿运大道凌元阁附近。现场查看电动车主人段某身上多处擦伤,小轿车驾驶员李某的车辆前保险杆因发生撞击掉落出来。
据核实,段某骑车逆行时速较快,且未带好安全头盔,在路段进行转弯的时候和李某发生碰撞导致受伤。
最后,段某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负主要责任,而李某在没有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前行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