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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逃逸的几种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交管部门确定并规定了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情况。以下是不认定逃逸的六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对事故性质及责任无争议并达成协议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反悔并报案,而另一方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则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第二种情况涉及到急需抢救伤者的情况。如果事故当事人在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离开现场,并及时报案或请求救援,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第三种情况发生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医院的情况。在经过伤者家属同意后,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并在定时间内返回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第四种情况涉及到因受伤需救治而未能及时报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事故当事人先将伤者送往医院,而未能及时报案,则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第五种情况是在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如果事故当事人无法发现事故发生或没有意识到事故已发生,他们离开现场也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第六种情况涉及到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情况。如果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并留下相关证据后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现场,也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通过以上几种情况的规定,交管部门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更加合理和明确。这些规定确保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因为采取必要行动而被错误地认定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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