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当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至少100米的距离。而当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在遇到雾、雨、雪、沙尘或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当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并将车速控制在每小时60公里以内,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至少100米的距离。
2. 当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车速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内,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至少50米的距离。
3. 当能见度小于50米时,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车速控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同时应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此外,许多老司机总结出了一种简单的方法来判断安全距离,即“三秒区间”。驾驶员可以通过观察前方车辆通过某一标志物所需的时间,来判断自己与前方车辆的安全距离是否足够。如果在三秒内到达或通过标志物,说明车辆与前方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够;如果车辆直到三秒钟后才到达标志物,则表明车辆在安全距离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