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损害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规则,赔偿会遵循一定的顺序。以下是对赔偿顺序的详细解释:
第一步:保险公司赔偿。当事故发生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会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则需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二步:过错方赔偿。如果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若只有一方有过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第三步:商业三者险的问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顺序如下:
-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赔偿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优先赔付精神损害。
-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仍有不足的,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此外,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