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当同方向有两条车道时,左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为100公里/小时,而右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为60公里/小时,最高行驶速度为120公里/小时。
如果同方向有三条或以上车道时,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为110公里/小时,而中间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为90公里/小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高速公路必须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最低行驶速度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
具体来说,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摩托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
当同方向有两条车道时,左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为100公里/小时;而同方向有三条或以上车道时,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为110公里/小时,中间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为90公里/小时。
如果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速度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