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并不属于不动产,而是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其移动不会导致其价值显著减少的物,而汽车显然具备这一特点。
关于动产的特性,其主要特点在于可以自由移动而不影响其价值。汽车作为动产,其核心在于可移动性,这与不动产(如房产)的不可移动性形成鲜明对比。动产的可移动性不仅体现在物理位置的改变,也体现在其作为流通物的特性,可以进行买卖、抵押等经济活动。
动产质权的设立,一般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来明确。对于汽车而言,如果要设立质权,同样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在出质人交付汽车后,质权才正式成立。这表明,汽车作为动产,其所有权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转移或设定质权。
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汽车作为动产,可以被用作抵押物,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抵押合同必须明确,并且抵押物应为特定的动产。此外,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汽车属于动产,而非不动产。其可移动性和可作为质物和抵押物的特性,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