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右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具体而言,小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此外,当高速公路同方向有2条车道时,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而当高速公路同方向有3条或以上车道时,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在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以下行为: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