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四车连环追尾事故时,责任认定通常遵循后车对前车负责的原则:
假设四辆车从前到后的顺序依次为1号、2号、3号和4号车,那么按照这一原则,4号车需对3号车负责,3号车需对2号车负责,2号车则需对1号车负责。若后车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前车被动追尾,那么后车将承担全部责任,并需对所有被其追尾的车辆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2号和3号车被4号车追尾后又被3号车二次撞击,根据责任认定原则,4号车对2号和3号车的首次追尾负责,3号车则对2号车的二次撞击负责。这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分配,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车辆损失情况以及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
对于四车连环追尾事故中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责任认定结果进行处理。建议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尽快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和定损,以确保后续的赔偿事宜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