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遇到狭窄的坡路时,上坡的一方先行。然而,如果下坡的一方已经行驶至坡路的中途,而上坡的一方尚未开始上坡,则此时应让下坡的一方先行。
为什么上坡的车辆享有先行权,主要原因在于,上坡过程中,如果车辆突然停止,可能会导致熄火或后滑,因此应尽量帮助车辆顺利通过坡顶。但不能忽视这一规定的后半部分。当下坡的车辆已经在斜坡上行驶,而上坡的车辆还未开始爬坡时,上坡的一方应主动礼让下坡的一方,因为下坡的车辆在斜坡上倒车返回坡顶非常困难,不利于交通安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其他相关情况:
-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到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如果障碍的一方已经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尚未进入,则障碍的一方应先行。
- 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 夜间会车时,应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也应使用近光灯。
因此,在狭窄的坡路行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确保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