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与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对于非营运车辆:
家用5座轿车及7座SUV,这类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然而,当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会引导车主报废车辆。
除了上述车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同样无使用年限限制。
对于营运汽车: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12年。
公交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5年;
微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为8年,轻型和大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
机动车报废流程:
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需要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并加盖车主印章。
登记岗受理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于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的,会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回收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确保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被打破,车架要割断。
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特别说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当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后,仍需按照原营运车的规定报废时间进行报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