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和营运车辆在报废年限上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对于非营运车辆,家用5座轿车及7座SUV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但当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将引导这些车辆报废。除了上述车型,其他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而针对营运车辆,报废年限则有所不同。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12年。公交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13年,其他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5年。此外,微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为8年,轻型和大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
机动车报废流程如下:
首先,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需要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并加盖车主印章。随后,登记岗受理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车主需携带《通知书》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拍照,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缸体打破,车架割断。
最后,车主需携带《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前往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特别说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另外,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需按原营运车的规定报废时间报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且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